大连港小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港区从事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500吨以下船舶(含过境、过驳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2、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不含大连港、军港)及在港停泊、进出港的各类船舶、船民和随船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边防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的职能部门,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加强港口、 船舶治安管理监督工作。
3、装卸机械总共85台,其中汽车吊14台、履带吊7台、轮胎吊9台、塔吊2台、卸船机2台、门机8台、皮带机4台、单斗机15台、叉车4台、木材装载机2台、牵引车10台、推土机3台、卸煤机2台、固定吊3台。
(已废止)海关总署令第24号: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
自1992年起,海关总署对本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直至2011年1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发布了《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旧办法随之废止,新的监管标准更为完善,旨在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更高效、便捷的通关服务。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法律分析:受。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的货物、物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第四章的规定,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旦发生,将受到海关的严肃处理。
船舶卸货管理规定
1、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当符合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的相关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向社会公布。
2、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的规定是: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法定的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国的内河的船舶超载的认定是仅考虑船舶相对应的季节及海域的最大允许载重线吃水的标准。
3、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4、是可以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船长有权在原定目的港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即视为已经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构成违约。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5、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代理需提前报备,船舶在卸货后需补交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海关对货物、物品的存放有严格规定,进出口货物需存放在海关认可的仓库。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放行后,仓储部门方能交付或装船。对于船用物资,海关会视情况加封,船舶负责人需保护封志完整并申请启封。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适应开发和利用长江,发展外贸运输的需要,加强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结合长江沿岸有关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根据该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对象是:1.船舶。包括进出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来往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客货的船舶;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船舶;装载普通客货的军船。以上船舶包括机动及非机动。2.车辆。
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5、二)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吨,长度10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省内作业的笨重、长大货物标准可以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卸船作业操作易错点
1、卸船作业操作易错点具体整理分析如下:卸船机司机要细致领会卸煤组长在班前会上提出的油舱等特殊舱口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工作布置。作业前必须与指挥或推耙机司机取得联系,明确推耙机所停的位置,特别是当清仓人员下舱后,必须确认清仓人员退到指定的安全地带后方可作业。
2、卸船作业操作易错点如下:未对船方所提供的货物清单进行仔细核对,导致实际卸货数量与清单不符,甚至出现误卸其他货物的情况。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例如在装卸重大件货物时未使用专门的吊具,导致货物损坏或人身伤害事故。
3、安全操作:在开始接卸作业之前,必须确保所有操作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正确的操作技能。只有经过培训并熟悉了解卸船机工作原理的人员才能执行相关操作。 协调沟通:确保与船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了解货物的类型、数量、重量和装载方式等信息,以便安排合适的桥吨位和稳定货物的移动。
4、卸船作业是一个有序的流程,首先,当船只抵达预先指定的泊位后,整个过程开始。船上理货员是这个环节的关键,他们负责指挥装卸桥卸下特定的集装箱,并明确指出其在船上的位置。接着,理货员会核对集装箱的箱号,同时船上工人会对箱子进行初步检查,确保其状态良好。
5、清理和整理:卸货结束后,码头工作人员需要对卸货区域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下一次卸货操作可以顺利进行。船舶离港:当所有货物都卸下后,船舶可以离开港口,开始下一段航程。以上就是卸船作业的业务流程。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各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卸下。
6、长桥卸船装箱作业的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等级。安全风险四个等级分别是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这四种颜色来标注,其中红色表示最高等级。重大风险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较大风险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一般风险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