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4-08-06阅读次数: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国际海运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根据《海运条例》,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需遵循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监管国际海上运输及辅助业务,促进竞争,禁止不正当行为。条例中定义了关键术语,如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包括船舶运营、货物运输、提单签发等各个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申请和运营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或相关业务,需符合《海运条例》的条件,同时考虑交通部发布的市场状况和政策。交通部会公开这些信息,未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规定如下: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章,规定了针对特定区域和国际海上运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五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业务时,参照本条例执行,享有同等的适用权利。

港站经营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港站经营人特征:既非贸易合同当事人,也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有权与船舶经营人、货主及其他要求提供服务的人订立服务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授权,充当代理,为委托方进行与港站自身经营活动无关的交易。对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迫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免责的情况除外。

2、应当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证旅客安全。 港口经营人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当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作业操作规范,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指使、强令职工违章操作。 优先安排运输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物资。

3、第一,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在我国是指为船舶停靠、运送货物向船舶、货主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船舶提供港口设施、拖带、货物装卸、储存、驳运、理货等服务。第二,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服务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是否在港区内发生是判定是否为港口业务的重要标准。

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安监、旅游、公安边防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协同参与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湖泊、水库、河流等通航水域的主管单位,需负责各自管理水域内的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包括实施定额安全管理、配备专门人员、督促相关方遵守交通规定以及承担其他法定安全责任。

在东营市,对于法定登记范围外的机动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主要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该通航水域的主管单位以及船舶的经营人和所有人共同承担。他们需确保这些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对于法定登记范围外的非机动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同样落在通航水域的主管单位和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身上。

在东营市,当旅游船舶遭遇险情时,根据《东营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船舶必须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海事管理机构和当地县区人民政府通报详细信息,包括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以及原因,以便于及时响应和处理。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船舶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旅游船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022年新版船舶最低配员

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中国籍船舶必须持有由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它们需要持有其船旗国政府签发的相应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3、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第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国内航行(包括沿海和内河)船舶的《船舶最低最安全配员证书》用中文填写。

4、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附录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第二次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