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在使用乡镇船舶时,船舶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 在VTS区域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5、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第六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求景区游船管理条例
1、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管理和利用是条例的重要部分。首先,当地政府需依据规划,合理开发和改善设施,如提升交通和游览服务(第二十四条)。市、县管理机构需设立标准化的景区标识,确保游客导航和安全(第二十五条)。
2、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旅游景区管理,合理开发保护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子河景区管理, 建设生态园林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太子河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的名义招徕、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