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船舶管理(中国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6阅读次数:26

渔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渔业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它对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养殖、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旨在确保我国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2、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4、《渔业法》:规定了渔业的发展和管理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畜牧法》:规定了畜牧业的发展和管理,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动物福利。《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2、第十六条:无有效船名、船号及证书的船舶禁止离港,并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船价2倍以下罚款。如无有效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改变标识或伪造证书,将加重处罚。

3、在实施过程中,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它结合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了符合实际需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确保了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了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3、橡皮艇需要驾照吗橡皮艇不一定需要驾照:(1)小于5米的私人橡皮艇可以不办证,驾驶人也可以不用持有船员驾驶证;(2)如果大于5米,需要办理船舶检验证书,驾驶人要办理船舶驾驶证,都在地方海事局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第五章主要涉及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首先,对于某些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检验,这些情况包括: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批准,违反了相关制造、改造规定,未按规定维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应予报废的船舶(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渔业船舶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检验程序,确保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能力,以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2年10月9日召开的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以农业部令第9号形式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根据其权限进行,具体如下: 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的重大事故,以及与外籍船舶的水上安全事故,以及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本省重大事故、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较大和一般事故。

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理中,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相关责任的追究。

为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本规定旨在规范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依据《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适用于渔港水域内和外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以及在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间事故。非渔业船舶间的事故则按其他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