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属于哪个部门
排放管辖归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主管,污水处理归水务局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分析:排污由环保局管。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
污水处理属于环保部门管理。污水处理关乎水质管理和环境保护,因此,其管理归属于环保部门。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环保部门职责: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类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是防止水体污染的重要环节,因此,环保部门会设立相应的机构和部门来负责这方面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污水处理厂归属于市政公用管理系统,属于市政部门首府,其建设、运营等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环保部门仅负责管理污水处理厂入水的合格性检验,一般现在国内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上都是市政投资。污水处理一般要经过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三级处理三个流程。
生活污水归环保部门管理。生活污水的管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收集、处理以及排放等环节,这些都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解释如下:环保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生活污水的处理政策和管理规定,以确保污水的有效处理和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对生活污水的监管是其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船舶排放标准
1、燃油和废气排放标准:IMO在第三章规定了船舶燃料标准,对船舶燃料中的硫含量、氮氧化物等物质的排放做出了规定。噪声排放标准:IMO在第十二章规定了船舶噪声排放标准,对船舶在港口和海上的噪声限制做出了规定。
2、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3、排放规定 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4、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等。2022年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如下: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船舶污染的排放标准
标准包括: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1 排放规定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我国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规定主要分三种情况,即: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船舶垃圾排放规定,下面是对这三种标准的详细介绍。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等。2022年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如下: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正文
排放规定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总氮排放限值不超过15毫克/升; 总磷排放限值不超过0.5毫克/升; 生化需氧量(BOD5)排放限值不超过50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不超过125毫克/升; 悬浮物排放限值不超过35毫克/升。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三是控制体系不够精细。GB 3552-83按内河和沿海两类水域,分别规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龄长短等因素都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GB 3552-83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体现这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