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关系形式(船舶代理的作用主要包括)
发布时间:2024-06-06阅读次数:42

简述船舶代理的类型。

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可能按船舶到达某一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关系。如果船公司某港有派出机构,可与当地代理公司签订协议合营代理其船舶以节约代理费用。

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大类。

租船代理,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船舶长期代理关系一般是几年

长期代理:一般是指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1—5年或更长时间)代理协议。第二委托方代理: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支付港口费用的一方。除委托方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为办理业务的第三者,称为第二委托方。

前者指委托人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均以每船一次为限,后者则是指在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一年至五年或更长时间)代理协议的船务代理。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船公司的代理

1、D/O 是提货权书,一般使用于不需要到付运费的模式,当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船公司会发布D/O给货代或客户,这些都是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办理的。一般每家船公司都有目的港船代,但是有些除外,比如大联盟和中远韩进Kliner联盟是使用一家委托代理办理所有联盟成员的船代事物。

2、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3、现在订舱代理与货代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了,实力强大的货代可以成为某船公司的订舱代理,某船公司的订舱代理也可以为客户代理装箱、报关、报检等业务,可以说没什么区别了。询价时对比一下就好了~~~但说到价格,是一个很复杂的话题,仅仅是订舱询价就包括海运费、港口杂费、附加费。

4、船代:全称为船舶代理。指的是针对船舶业务相关的手续和协调工作,最终确保货物在装卸得以顺利进行。常见的船代工作有:检疫、拖车、装卸货物、代签提单等等。

5、提单的出具主体一般是货代和船公司两者之一。一般情况下,货代是船公司的代理人,负责货物的托运、转运、操作、代理清关等工作。在这些操作过程中,货代需向托运人出具提单,来证明货物已经被托运入船。因此,提单是货代的职责范围。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船公司也会直接出具提单。

外轮代理的外轮代理的形式

x为经济而有实效。我国的国际船舶代理工作,原来是由交通部设置的专营机构一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办理。该公司成立于1953年1月1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际贸易运输快速发展,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1985年4月中国外运总公司系统正式成立“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到1987年底在全国33个港15建立了分支机构。

预付备用金是构成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海运出口:随时承接客户航线、船舶动态,运杂费用等各项咨询。 电子订舱、配载,协调船、货、港的联系和配合。 代理海关报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疫检验服务 代理船公司制作、签发船务单证,计算核收运杂费。 提供海运运价,货运信息和咨询。

貌似回答过了 青岛外轮代理是个物流公司 简称外代 船代业务是其主营业务 船代业务肯定会有进口换单的业务 。一般象: APL船 是外代代理的。外理在场站 负责理货上船的。

船舶代理的委托地位

1、但应强调的是,据《合同法》 48条、49条及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即使在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也应以委托人的授权为基础。

2、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船舶代理是根据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工作。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通常由各港务管理单位办理。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

船舶代理权是依据以下什么方式产生的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代理权产生于授权行为,故授权行为是代理关系的组成部分。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二是授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船公司享有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的完全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当事各方不得在有关合同条款中限制船公司自由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第十二条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费收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或变相给予回扣。

首先,要知道代理的意思:船舶代理是根据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工作。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通常由各港务管理单位办理。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把代理权产生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行为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或委托代理;另一种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获得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

其作为委托人所起的作用有:承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产生的责任;利用海上承运人,包括班轮公会和非班轮公会船公司提供服务;通过门到门运输扩大服务范围。不定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时间表,可以在任何航线上从事营运,运价通常是可以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