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实际管理(船舶管理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4-09-02阅读次数:28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为保证乡镇自用船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渔业法》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还有可能没收渔船。

舟山市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确保渔业生产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渔区稳定,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渔船在生产中需履行互助互救义务,遇险时必须及时救援并报告(第十七条)。编组长需密切关注编组船舶动态并报告岸台(第十八条)。具体到渔船安全管理,木质渔船需定期自查,钢质渔船关注腐蚀和焊缝,捕捞船员必须佩戴安全装备并遵循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首先,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需强化职务船员的培训与考核,实施渔船船长记分制度。对于安全意识不强、业务技术能力欠佳,且屡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将实施相应的处罚,严重者甚至可能吊销其职务证书(第二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乡镇运输船舶的完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六条,人事管理可由县(市)交通局直接负责,或由乡镇政府管理,具体执行由当地政府决定。交管站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交通政策、制定并实施交通规划、组织民工参与建设、管理运输市场、教育运输业户、安全管理、修理业管理、路政管理、船舶检验和收费等,要求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廉洁从政,深入乡村服务群众。

3、第十条 自治区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应当自开航之日起十日内向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4、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5、交通管理站的工作如下: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在交警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辖区交通管理工作。主持交管站全面工作,抓好镇整治区域内“车乱开”整治工作和其它交通安全各项业务工作,组织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定期向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6、根据“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以渔民为重点,着重宣传《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省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旨在强化相关领域的监管,保障各方权益,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行业进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行为,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者发出整改通知,并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以确保渔港功能的正常维护。其次,针对多项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具体处罚措施。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管理和规制。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渔民淘汰老旧的中、小型海洋捕捞船,转向大型渔船以提升外海和远洋捕捞能力,同时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以适应养殖水域需求。

广东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详细的规定。各级政府需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明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实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