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船舶安全管理(河道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发布时间:2024-09-03阅读次数:30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陕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在其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运输许可和运营要求。根据第二十六条,任何从事商业性水路运输和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获取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完成工商登记,以合法开展业务。

陕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规定在航道和港口管理章节有明确的规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航道发展规划(第八条),需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保与水资源利用、防洪和渔业等规划协调。航道和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在竣工后接受国家规定的验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陕西省的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五章中规定了多个重要环节,以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和规范。首先,第三十条强调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单位需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危险货物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自然灾害应对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1、三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2米,底宽45米,弯曲半径480米,桥梁净高0米、净宽60米;蓝线控制带宽度不宜小于120米,同时两岸控制线离水边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河航道等级,是按照河流所能通行船只大小所作的等级分类。根据《河通航标准》容GB50139-2014,分为7个等级。

2、三级航道:具备1000吨级船舶的通航能力,其尺度标准底线为水深2米、底宽45米。 四级航道:具备500吨级船舶的通航能力,其尺度标准底线为水深5米、底宽40米。 五级航道:具备300吨级船舶的通航能力。 六级航道:具备100吨级船舶的通航能力。 七级航道:具备50吨级船舶的通航能力。

3、三级航道标准:可容纳1000吨级船舶,其最低尺度要求为水深2米,底宽45米。 四级航道标准:可供500吨级船舶通航,其最低尺度要求为水深5米,底宽40米。

4、三级航道:设计为1000吨级船舶的通行,最低要求水深2米,底宽45米,确保了中等规模船只的顺畅航行。四级航道:服务于500吨级船舶,水深和底宽分别为5米和40米,适应更广泛的船舶类型。五级航道:300吨级船舶的通行标准,对于较小规模的商业运输也足够支持。

5、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三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2米、底宽45米。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四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5米、底宽40米。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

6、航道等级划分是依据船只大小进行的分类,按照《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中国河流分为七个等级。 一级航道允许通行3000吨级的船只。 二级航道可容纳2000吨级的船只。 三级航道的标准适用于1000吨级的船只,其最低尺度要求为水深2米,底宽45米。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2012修改)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市长邵占维在公告中确认了这一决定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5月18日,强调了杭州市政府对于城市河道保护的管理措施的调整和强化,旨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法规,以提升城市河道的保护水平和管理效率。

3、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9日发布了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以政府令249号的形式正式公布。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杭州市内的城市河道,确保其生态环境的健康与合理利用。在法规实施的过程中,杭州市政府于2011年2月1日对管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改,根据市政府令第262号,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4、为了强化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确保其功能完好,改善环境,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所有河道及其配套设施。

5、在《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原条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航政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的完好,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综合运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航道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条例的核心内容涵盖了航道资金的筹集方式,明确规划控制的必要性,规定了适应我省实际情况的建设模式。在航政管理方面,条例设立了一系列严谨的规定,确保航道的有序运营。船闸管理方面,条例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确保航道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公众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