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禁止在厦门本岛及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三条 在厦门本岛及其他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必须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具备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设施。
中国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以及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如厦门市的《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上层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港务监督可以采取强制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预防污染损害。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水域后开航的限制)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须办妥有关污染清除、污染赔偿或者赔偿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上海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可以排放。通过查询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显示: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可排入上海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也可在航行中经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内河航行船舶一般航行途中不允许排放)。
t/d。上海港船舶施工期船舶油污水产生量约2t/d,石油类污染物约kg/d,生活污水产生量最高10m3/d。上海,简称“沪”,别称“申”,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是首批沿海开放城市。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废弃物
1、上海市的废弃物管理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阐述,以实现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为目标。首先,居民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收集和运输,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则由单位自行处理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
2、第三十九条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的多项内容。
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市容管理的各项内容。首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合作,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涉及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和公共场所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