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船舶管理规定(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0阅读次数:38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1、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行为,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者发出整改通知,并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以确保渔港功能的正常维护。其次,针对多项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具体处罚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在第六章的附则部分有相关规定,旨在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执法环境。第三十四条规定,针对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会根据本规定给予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对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

3、对于遭遇自然灾害或航行事故导致严重损失的船舶,第十五条规定,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船舶港务费。申请得到批准后,相关批准信息会记录在航行签证簿中,并附有财务印章以示确认。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六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渔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渔港所在地的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实施渔港监督。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渔港必须编制渔港总体规划。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管理和规制。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渔民淘汰老旧的中、小型海洋捕捞船,转向大型渔船以提升外海和远洋捕捞能力,同时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以适应养殖水域需求。

渔港费的收取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九条,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过24小时(不足则按24小时计),收费标准如下:机动渔业船舶的停泊费按照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计算,最低收费为4元。非机动渔业船舶则按每净吨0.02元收费,最低收费2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海关、工商管理、环境保护、海监、港监、水利、国土、动植物检疫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省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旨在强化相关领域的监管,保障各方权益,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行业进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详细的规定。各级政府需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明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实施相关工作。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管理和规制。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渔民淘汰老旧的中、小型海洋捕捞船,转向大型渔船以提升外海和远洋捕捞能力,同时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以适应养殖水域需求。

渔港水域:指渔港内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区域。渔港设施:包括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通讯设施、助航和导航标志等。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行为,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者发出整改通知,并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以确保渔港功能的正常维护。其次,针对多项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具体处罚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东省的渔港管理和服务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旨在确保渔港的高效运行和安全。县级政府需建设配套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等,以支持渔港运营,同时定期疏浚港池,清除障碍,保持其功能正常。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渔港水域的管理责任,对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设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秩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

截止到2019年11月18号上海一共六个保税区分别是: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3个综合保税区(浦东机场、漕河泾、奉贤综合保税区)。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航行港澳小型货运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管理,做到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服务优良、方便进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小型船舶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港澳地区航线的内地货运船舶。

第六条 在特区内的罗湖火车站、蛇口工业区码头和赤湾码头等口岸,设立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专用通道,由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对物品和人员进行检查管理。在特区内的铁路货运车站,由海关设立监管机构,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检查管理。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1、广东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详细的规定。各级政府需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明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实施相关工作。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