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企业安全管理(船舶代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07阅读次数:29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工作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技术认可和发证工作,由省船舶检验处负责办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第六条,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锚地或锚区,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抛锚后应在15分钟内报告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在规定的VHF工作频道守听,确保船舶与交管部门的联系畅通。船舶在使用双工频道时,应当确认VHF设备已设置为国际制式(INT)。

关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

完善海事应急预案。在现有海事应急预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应急预案内容,针对主动停航、被动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并应考虑天气、海况、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种应急基础信息,建立停航船舶应急管理网络,完善停航船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为实施该《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高度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近几年来,“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许多恶性海损事故,并偷漏各种管理规费。

清理取缔行动时间自2022年4月1日0时起,每年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其他要求个人自行清理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时限至5月15日24时00分,岱岳区将于5月16日0时开始对我区汶河水域内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进行依法清理取缔。

广东省三无船舶认定处置办法没有废止。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截止于2023年4月3日,广东省政府未发布三无船舶认定处置办法被废止的相关信息。该办法是为了保障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保护海洋资源,防范和遏制非法渔业活动而制定的。

先后出动水陆执法人员近400人次,取得明显成效。截至7月底,南京市各区已拆解“三无”船舶245艘,17艘船舶补办了合法手续。其余船舶在船厂水域集中停放,近期将陆续拆解。接下来,南京市执法部门还将加紧驱离外地流入南京市的“三无”船舶,加速已收缴船舶拆解,同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三无”船舶回潮。

河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3、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发展,保障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渔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九条 未经港务港航监督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本省管理的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设置固定捕鱼网具,或进行其他有碍安全通航的活动。第十条 在本省规定航线及其两侧划定的安全通航水域内,严禁增设固定捕鱼网具。第十一条 运输船舶航行中发现捕鱼网具应当主动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