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乡镇船舶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
发布时间:2024-06-10阅读次数:36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边海防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实施边防管理,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应当创新边防管理,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边防管理,维护边境稳定和安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生产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沿海船舶的边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从事测绘、勘探、采矿、爆破作业、科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的,应当在实施活动前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并服从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的管理。

船舶安全生产月总结

为认真贯彻党的精神,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我局生产实际,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这一活动主题,我局于20xx年6月在全局范围内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经过一个月的精心组织安排,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在总结以往活动 经验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公司积极开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在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对施工辖区的设备和人员进行安全职能监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中,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狠抓无证作业,坚决惩治其他安全违规行为,使自己能够掌握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与薄弱环节。 通过每日安全巡视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 在VTS区域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