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企业的员工管理制度(船舶公司管理人员结构图)
发布时间:2024-06-22阅读次数:68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具体内容和要求: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第四章 港口管理第十四条 船舶较多、情况复杂的重点港口,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管理组织,建立港口船舶管理制度。各类船舶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及其用途,由省物价局、公安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

责任书上墙;明确装卸码头管理责任人;建立日常保洁、装卸装载作业、内部奖惩等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雷电、大风等特殊天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严格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码头、仓库、货场、候船厅、停车场等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检查设施。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2、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3、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4、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1、法律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3、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边境管理、海关、海警、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海事和渔政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加强对水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

船长的工作是什么?

1、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其他运输管理工作,以及甲板部所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2、船长在执行航次任务时的具体职责是: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亲自监督危险货物的装卸,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开航前,主持航次会议,通知各部门做好航次任务的一切准备。

3、船长是做什么的?以下是船长的岗位职责,请阅读下文。

4、船长负责全船的工作,靠离泊,过危险区域时在驾驶台指挥,靠离码头后,办手续。轮机长是机舱的总负责人。靠离泊,过危险区域时要下机舱的。做机舱的文件报表。加油时是总负责人。大副是甲板部的负责人。主持甲板部工作,主要是甲板和舱室机生活区的维护保养清洁。靠离泊时在船头绞缆,起抛锚。

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的管理体系

1、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拥有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在2008年,公司已经通过了中国质量协会的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表明其质量管理达到了国际标准。

2、工程公司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于2008年通过“中质协”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8标准的认证。公司现有国家级质量外审员1人,内审员6人,参加过正规内审员培训班学习的有10人,基本满足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需要。

3、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拥有一支规模庞大的人力资源队伍,员工总数超过10000人,展现出强大的技术实力。公司的技术工种涵盖广泛,包括船舶电焊、装配、气焊气割、管铜处理、起重吊车操作、船舶机电安装、数控设备操作、冷热加工设备操作等多个领域,如管钳工、火工以及维修等专业技能人才。

4、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卓越的业绩和优秀的管理。以下是公司荣誉资质的部分亮点:1989年,公司荣获大连市岗前培训先进单位的称号,展现出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领先地位。1998年,作为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表明公司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突出贡献。

5、大船集团先后取得了挪威船级社(DNV)颁发的ISO900OHSAS18001和ISO14001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认证证书;GJB9001A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总装备部颁发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