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船舶安全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3、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4、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5月15日公布已被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代替。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检丈和办理《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第十六条 检丈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丈人员由乡镇船舶管理员兼任并持证上岗,其培训、考试发证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船舶检验部门负责。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