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管理办法(内河船舶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2阅读次数:32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强化航道管理,确保航道安全和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国家指定由浙江省管理的沿海航道也有相关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9月30日做出了重要的立法决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经过严谨的审议过程,旨在规范和管理航道的使用,确保航道的畅通与安全。

第八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1、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养护和管理,改善通航条件,根据国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除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内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2、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航道管理,确保航道畅通,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向过往船闸的船舶收取船舶过闸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过闸安检)。

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得知,其发布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中提到,金牌门是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一部分,是连接三峡船闸和升船机的引航道。金牌门的设计水位为175米,最大通航宽度为120米,最大通航高度为41米。因为不同类型和吃水深度的船舶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开发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2、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护和开发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

3、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4、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道养护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广东省水上交通违法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法制,维护水上秩序,防止事故,保障安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对违反者进行教育和处罚。第二条!-- 在广东沿海等地通航水域运营的船舶、设施等,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本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