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船舶管理规定(香港船舶管理规定实施时间)
发布时间:2024-07-03阅读次数: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货物、物品的管理,具体规定在第二章备案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货物、物品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通关流程的规范和有效执行。

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货物、物品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通关流程的规范和有效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是指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登记吨位在300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

条例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与境外船舶,统称为国际航行船舶。对于往来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依据特殊规定处理,确保无缝对接。船舶必须在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出及停泊,进行货物装卸和人员上下,接受海关全程监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是指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登记吨位在300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四)在港区内活动的小型船舶,每年办理一次船舶户口登记。第十三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非法进入国家禁止进入的水域或岛屿。第十四条 境内船舶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1、第七条,小型船舶在申请备案时,需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首先,填写并提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其次,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接着,提供由中国船级社或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以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籍证书的复印件。

2、第五条 小型船舶的船体内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藏匿物品的场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小型船舶,海关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由海关核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简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

3、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货物、物品的管理,具体规定在第二章备案管理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对进出境的小型船舶进行有效监管,其定义包括专门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且需经交通部或授权部门批准。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1、条例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与境外船舶,统称为国际航行船舶。对于往来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依据特殊规定处理,确保无缝对接。船舶必须在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出及停泊,进行货物装卸和人员上下,接受海关全程监管。

2、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是指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登记吨位在300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

4、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