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船管理(船舶修船管理规定最新)
发布时间:2024-07-10阅读次数:56

水上修船归谁管理

1、修船进出坞需要在海事局备案。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查询,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修船进出坞存在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2、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

3、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4、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各部门概述:坞修车间,始于1977年,1980年扩展为公司的一部分,负责船舶涂装和水上作业,如船舶进出坞、新造船下水等。1995年,公司自主研发了10万吨级的“衡山坞”,2001年“金山坞”也加入修船行列。该车间是公司涂装生产的主力军。

5、到船上工作都需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其中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Z07)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Z08)。

大连市承修外国籍船舶暂行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对承修外国籍船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口岸管辖区域承修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的有关事宜,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2、第九条 承修外国籍船舶的有关手续,按大政发[1990]105号文件精神,由大连市口岸委实施管理;修船企业在港区内明火作业,由各港务或港航监督机构管理;修理船舶的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分别由相应检验机构实施。

3、第十三条 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避风或临时停泊的船舶应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申请内容包括: 船名、呼号、国籍、船公司名称、出发港、目的港、船位、航速、吃水、船体颜色、烟囱颜色和标志,并应在指定的地点避风。

4、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5、第二章,关于船舶引航的管理规定,详细阐述了引航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职责。首先,设置引航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为外国籍船舶和需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服务,且年引领船舶超过600艘次,或者在特定引航区域尚未设立相应机构;二是引航区内需有3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的修船工程竣工试验交船的有关规定

1、对竣工工程的结算必须提交主修签署的“项目竣工”及“工程项目结算单”。3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由主修署名并经技术部经理审阅签署后方可结算。4船舶试验交付使用的几点规定:1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2、船舶停航修理进厂前的准备:1船舶修理进厂前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2对进厂、进坞或舱内须动用名火作业修理的船舶在进厂施工前,除备留所需燃油外应全部调出燃油。

3、船舶维修管理的实施包括了详细的步骤和责任划分。首先,1节着重于修理单的编制,它依据年度修船计划、船级社检验项目、设备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进行,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轮机和电气部分由相关人员提出并由大管轮汇总审定,而甲板和坞修部分则由大副负责。

船舶维修管理的职责

1规划建设科技处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另外,对船舶维修 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联系与办理修船竣工后船舶动态的各项准备工作。-修船过程中对出现的较大的技术问题或变更扩大工程项目应及时向技术部主管工程师提出说明和要求。-在修船工作中船长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

船长是负责船舶的指挥、管理和安全的高级职务,职责范围广泛。他们要领导船员团队,确保船舶的运营和维护,同时也需要保证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船长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船长需要负责船舶的运营和维护。船长必须了解并掌握船舶驾驶、航行规定、导航知识等技术方面的知识,确保船舶在航行中的顺利进行。

广州市修造外轮和港澳台船舶船厂的口岸管理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下称市口岸办)是口岸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修造外轮、港澳台船舶船厂的管理第五条 凡承接修造外轮或港澳台船舶的船厂,应向市口岸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口岸办依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对承修外国籍船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口岸管辖区域承修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的有关事宜,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不含大连港、军港)及在港停泊、进出港的各类船舶、船民和随船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边防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的职能部门,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加强港口、 船舶治安管理监督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开放口岸的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确保在港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及人员的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