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主体分类(船舶管理 分类)
发布时间:2024-07-17阅读次数:43

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而占有船舶的什么为主体?

1、就海商法调整的关系而言,能够根据合同占有他人船舶的债权人,主要为船舶建造人、船舶修理人、船舶拖带合同中的拖带人、船舶救助人以及沉船起浮或打捞人等。但我国《海商法》及有关国际公约均没有把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扩大到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人。

2、据此应该认为,作为船舶留置权客体的船舶,并不必须是“合同另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船舶,即造船人或修船人对其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或“合同另一方”交付建造或修理的船舶得主张船舶留置权。

3、法律分析: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船舶留置权具有以下特性: 法定性。

4、《海商法》第25条定义虽然只包含了依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而产生的两种船舶留置权,但《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即当被拖物为船舶时,也可以成立船舶留置权。

5、【答案】:B 本题综合考查各类船舶物权。 A项: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海商法》的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其船舶留置权的主体限于造船人、修船人,故A项错误。

6、广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船舶的一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该船舶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的分类

1、商用船舶:包括货船、集装箱船、油轮、液化气船等。客运船舶:包括客轮、邮轮、渡轮等。渔船:用于捕捞和处理渔获物的船只。军舰:包括军用舰艇如航空母舰、驱逐舰、潜艇等。 结构分类:平底船:船底较为平坦,适用于浅水区域。敞开式货船:没有封闭的货仓,适合装载散货。

2、民用船舶一般又分为运输船、工程船、渔船、港务船等。

3、船舶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多个类别,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分类:商船:指用于商业运输目的的船舶,包括货船(如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等)和客船(如客运船、邮轮等)等。军舰: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包括航空母舰、驱逐舰、护卫舰、潜艇等。

4、船舶分类方法很多,可按用途、航行状态、船体数目、推进动力、推进器等分类。按用途,船舶一般分为军用和民用船舶两大类。军用船舶通常称为舰艇或军舰,其中有直接作战能力或海域防护能力者称为战斗舰艇。如航空母舰、驱逐舰、护卫舰、导弹艇和潜艇,以及布雷、扫雷舰艇等,担负后勤保障者称为军用辅助舰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船舶主体地位的确认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吗?

1、然而,“船舶具有一定的海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一立法创设目前并不存在,它也正是船舶至今只能作拟人化处理而不能享有主体地位的法律障碍所在。

2、船舶的意思能力如果不能被赋予一个统一的机构去行使的话,则成为船舶无法获得主体地位的法律障碍了,即如果不克服该障碍,船舶的主体地位也就无从谈起,船舶准法人即使作为学理上的概念也存在意思能力及其怎样实现的问题。

3、船舶的法律地位属于一种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但它却是一种特殊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