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船舶管理(船厂施工现场)
发布时间:2024-07-26阅读次数:21

水上施工安全规程?

1、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时,应由船员确定人数,不得超员,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则,穿着救生衣,服从船员和安全员指挥。船头、船尾、船帮上人员不得站立和骑坐。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船上应备足够的救生设备。遇有雨雪、大风天气时,应设置防滑设施。1船必须按规定吨位装卸,不得偏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4、非操作人员不得驾驶船只。船上或水中工作平台上接放缆绳的工作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并站在适当的位置,以防落水。水上工作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四周设置牢固的栏杆,临空危险处张挂安全网,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并备有救生、消防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

1、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2、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4、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驾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二期通航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及三峡工程顺利施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规定,除三峡工程特许船舶(施工及维护、抢险清污和公务船舶)外,其他船舶严禁进入禁航区域。施工及维护船舶需提前7天向三峡海事机构提交详细信息,包括船名、作业计划等,并说明安全措施和作业时间。抢险及清污和公务船舶则需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包括船名、进入目的、安全措施及进出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一些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引航道指的是引导船舶通过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专用航道。 隔流堤是水工建筑,其作用是将航道与长江主流隔开,以减少泄洪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同时减缓航道的泥沙淤积,形成独立的静水航道。

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水上交通管制区域,有一系列严格的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措施。首先,为了确保通航安全,禁止在管制区域内设立危险品码头或锚地,以降低潜在风险(第二十条)。

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确保通航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当枢纽转换运行水位,如蓄至正常高水位或降至限制水位,枢纽主管单位须在操作前48小时通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备不时之需。任何突发的水位变化也需立即通知海事机构,以保障船只安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